全隐藏门把手将成历史!工信部正式发文,2027年1月实施新国标

车东西(公众号:chedongxi)
作者 |  张睿
编辑 |  志豪

全隐藏式门把手将退出历史舞台。

车东西12月18日消息,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意见的公示。

全隐藏门把手将成历史!工信部正式发文,2027年1月实施新国标

工信部发布的公示

具体来看,《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适用于M1类(9 座及以下乘用车)、N1类汽车(3.5 t以下的载货(或货用)车)和多用途货车的车门把手,建议实施日期为202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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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建议实施日期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到,车门外把手在任意状态时,相对车身表面应具备操作机械释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间,也就是说需要在任何情况下车身上都有能操作的扣手,而全隐藏式门把手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同时,此次工信部的公示中还包括了《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和《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其中《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增加了正面碰撞试验后低压系统蓄电池(就是大家常说的“小电瓶”)安全防护技术要求,建议实施日期为202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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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建议实施日期

一、车身表面门把手应具备操作空间 配备机械释放

具体来看,《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给出了要求的背景意义及必要性,其表示近年来随着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隐藏式车门把手因其造型独特等被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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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上车门把手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安全问题,例如:强度不足、控制逻辑存在安全隐患、识别与操作困难(因隐蔽且缺乏明确标识)、断电失效等。

这些问题在碰撞、起火等事故中进一步加剧逃生与救援的难度,例如车辆断电导致电动内外门把手无法正常开启、车门把手不易识别、紧急情况下不易操作打开车门等。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分别对车外和车内门把手进行了规范

对于车外门把手,首先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都应配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同时车辆的安全设计应为当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如安全气囊)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能够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对于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装置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装置的车辆,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当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能够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总结来看,就是要求当发生事故等情况时,能徒手通过机械式门把手打开车门。

车门外把手的安装位置也进行了要求,应位于下图中阴影所示区域内,或邻近阴影区域的车门或车门框架附近区域。平动开启车门的阴影区域如下图A.1所示,向上旋转开启车门的阴影区域如下图A.2所示,其他类型车门的阴影区域如下图A.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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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外把手位置

车门外把手在任意状态时,相对车身表面应具备操作机械释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间,该操作空间应能够放置如下图所示的模块,也就是说需要在任何情况下车身上都有能操作的扣手,而如果按照这个规则来看,全隐藏式门把手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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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外把手手部操作空间

对于车内门把手来说,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应配备至少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单个车门配备多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时,独立操作任一车门内把手应能够开启车门

这意味着车内门把手必须支持机械打开,且有多套机械释放系统的车内门把手需要只依靠其中一个就能打开车门

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至少有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应易于车内乘员识别,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位于无车内构件遮挡的位置,在对应乘员位置直观可见;

2、 位于车门或距车门边缘(车门关闭状态下的可见区域的边缘)不大于300mm的位置;

3、当锁体在车门上时,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纵向中心位置位于邻近车门的同排座椅R点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R点上方0 mm至680mm区域内,如下图A.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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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内把手布置位置示意图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中还提到车门内把手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永久性标志标志附近或车门内把手附近应增加能表明开启方式(如:操作方向或操作次数)的中文或图示说明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车门把手的使用说明等要求。

此外,《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中给出了如何对要求进行验证试验,还展示了几种门把手样式的强度试验加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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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门把手的强度试验加载位置

二、新增低压系统蓄电池防护要求 碰撞试验后保持供电

除《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外,此次工信部的公示中还包括了《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汽车整车信息安全 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和《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具体来看,《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对于一些标签样式进行了修改,如下图是对于气囊警告标签样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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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囊警告标签样式

另外,《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还提到了低压系统蓄电池防护要求,增加了低压系统蓄电池碰撞后防护要求,具体为“碰撞试验后,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应保持在安装位置且电缆线保持连接和供电,其内部化学物质不应泄漏至乘员舱,试验后30分钟内不应发生短路、持续冒烟、起火。若车辆按照GB/T 20913—2007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也应满足本条款要求”。

这意味着在碰撞后,低压辅助系统供电的蓄电池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小电瓶”,需要保持连接和供电,30分钟内不能发生短路、持续冒烟、起火,化学物质不能泄漏到乘员舱。

《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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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其中有修改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全文将“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软件升级管理体系要求”均修改为“软件升级保障要求”。

2、全文将“检查”均修改为“检验”。

3、将7.1.1的b)和7.1.2的b)均修改为: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检验检测报告中的软件升级保障要求相关内容有效且其签发日期未超过三年。

4、将第9章中“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修改为: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执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条款用词进行了调整,其中有一条提到测试人员应开启车辆全部移动蜂窝通信通道和WLAN通信通道,依次模拟测试车辆处于未上电、仅上电、各项预装的数据传输功能正常启用的状态,并使用网络数据抓包工具对对外通信网络通道同时抓包,且总抓包时长不少于3600s,解析通信报文数据,检验目的IP地址中是否包含境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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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

结语:安全是汽车行业的重中之重

汽车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安全性自然是汽车行业的头等大事,而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设计,其安全性成为了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

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车辆的安全性也是企业经营的命脉,只有打造出足够安全的汽车产品,才会赢得消费者的青睐。

而此次《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可以帮助车企更好地规范产品设计,保护消费者的安全。